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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胡奇峰、陶月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胡奇峰,陶月芬,骆成伟,胡怡,陈士松,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异44号异议人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福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许伟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奇峰。被执行人陶月芬。被执行人骆成伟。被执行人胡怡。被执行人陈士松。被执行人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骆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奇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奇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李金观,该××董事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执行胡奇峰、陶月芬、骆成伟、胡怡、陈士松、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二中路五号房产,于2016年1月18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二中路五号房产。案外人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上述房屋有承租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执行异议案件并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异议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于2015年4月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二中路五号房产,租期为10年,年租金48万元。因此请求法院终止执行,依法支持异议人的承租权。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5)吴江商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奇峰、陶月芬共同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贷款本金252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胡奇峰、陶月芬赔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63092元;骆成伟、胡怡、陈士松、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奇峰、陶月芬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23日查封了本案所涉房产,于2016年1月18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二中路五号房产。另查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二中路五号房产(平望XXXXXX)已经于2013年9月12日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自2015年5月15日,该房产被本院及深圳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以上事实,由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申请书、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证明、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租赁权是一种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据租赁合同,承租人享有的是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以实现依合同约定占有租赁物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与租赁权的权利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前一种是纯粹债权性权利,适用债权的相对性及平等原则,后一种租赁权具备“占有”这一公示性表征,会产生“物权化”与特殊保护的问题,但其前提条件是在有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具备“占有”这一公示性表征,才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租赁权。本案中,异议人称与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于2015年4月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被执行人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二中路五号房产,租期为10年,年租金48万元。双方约定租金以租赁生产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或者其他如现金等方式支付,但异议人既没有提供在法院查封时异议人已经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证据,也没有提供租金交付的凭证,对此种租赁本院不予认可,异议人以此提出阻却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州市麦集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