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执字第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红申请执行何志勇、陈燕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何志勇,陈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红,女。被执行人:何志勇,男。被执行人:陈燕林,女。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坪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杨红申请执行何志勇、陈燕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何志勇、陈燕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何志勇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香���苑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杨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何志勇、陈燕林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