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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红杰与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红杰,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0号原告武红杰,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被告牟伟(曾用名王牟伟),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武红杰诉被告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红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红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红杰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王利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