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程江水寿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江水寿,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127号原告程江水寿(MIZUTOSHIHODOE)。委托代理人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江水寿与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江水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江水寿负担。审 判 长 陈春芳审 判 员 袁白薇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