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字第8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查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锦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