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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9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