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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17组与包丰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17组,包丰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17组。代表人李付全,任该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丰荣,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17组(以下简称陈吴庄17组)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吴庄17组的代表人李付全及委托代理人史俊山,被上诉人包丰荣及委托代理人王树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包丰荣系包中元的养女,在1992年进行第二次土地调整时,包丰荣已经出嫁,户籍已经迁往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黄楝树居委石头河东组,包丰荣将自己的女儿刘晨入户到了包中元的户籍内。禹甸朋系包中元妻子的侄子,与包中元一个户头。1992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包中元家共承包三人份的土地,土地调整后包中元去世,2004年8月30日包丰荣的女儿刘晨将户籍迁出,2012年11月禹甸朋去世,并于2014年9月11日户籍注销。另查明,包中元一户在1992年土地调整时共承包5.75亩土地,共四块地,分别是:沟西地(东至沟、西至大吴庄地,南至陈家兴地、北至吴宗跃地);自留地第一块(东至李付臣、西至路、南至房子、北至大路);自留地第二块(东至大路、西至李付荣、南至地埂、北至路);机动地(东至吴宗跃、西至李付臣、南至大路、北至陈家华)。禹甸朋去世前患病期间原告支付了医药费用,禹甸朋去世后由原告负责将其埋葬。查明,刘晨现在的户籍在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但没有显示具体在哪个居委及村民小组入户。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中包中元一户在1992年土地调整时其承包5.75亩土地,四址明确,事实清楚。在包中元、禹甸朋去世后,刘晨上大学后,由包中元的女儿包丰荣代为管理耕种并无不当,在承包期限内应维护土地承包的相对稳定性。陈吴庄17组现在起诉收回承包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判决驳回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17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吴庄17组负担。宣判后,陈吴庄17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包中元一户已经不存在,丧失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承包合同自然无效。土地不能继承,集体可以收回。刘晨未参与诉讼,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分地时包丰荣已出嫁,且在其婆家分得土地,均没有承包经营权。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包丰荣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要求收回土地的行为违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到户后不因家庭内部人员增减而变动。上诉人陈吴庄17组主张在1992年分给其村组包中元一户三人(包中元、禹甸朋、刘晨)5.75亩土地,后包中元、禹甸朋去世,刘晨外出上大学,包中元一户在陈吴庄17组的户籍虽注销,但作为一个家庭并未消亡,且刘晨现户籍在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条件,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故陈吴庄17组要求收回承包地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陈吴庄17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17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