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明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625号罪犯袁明斌,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6)昭中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明斌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675.5元。宣判后,被告人袁明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明斌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675.5元。刑期自2004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4月29日被交付云南省昭通监狱执行。服刑中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一○年二月二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昭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明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加上前罪未执行刑期六年零二个月零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二年零二个月零三天。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9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袁明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明斌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零十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4日止。罪犯袁明斌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