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曹先义与毛桂荣、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义,毛桂荣,明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222号原告:曹先义,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毛桂荣,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明文华,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义与被告毛桂荣、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先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毛桂荣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先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桂荣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