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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苓与天津市和平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苓,天津市和平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91号原告杨苓。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彤,主任。委托代理人穆本,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增良,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苓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被告答辩中提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为此,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