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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肃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秋艳与焦金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艳,焦金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肃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张秋艳,农民。法定代理人王凤英,农民。被告焦金库(又名宋立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艳诉被告焦金库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久利审 判 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