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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49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尔某,男,回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