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49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尔某,男,回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