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建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10号罪犯刘建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白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获积分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建军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瑞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