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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因劳务欠款874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份分别两次,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某某764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口头申请提出撤回本案本次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待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史雪红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荣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