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40号原告:陈某,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姚某,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