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桂玉与张占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玉,张占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196号原告刘桂玉。被告张占学。原告刘桂玉与被告张占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桂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学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玉诉称:2011年,我丈夫代XX给被告张占学打工,被告张占学共欠我丈夫工钱18000.00元左右,一直未给付。2013年1月26日,我再次向被告张占学索要欠款时,被告张占学向我出具一张15000.00元的欠条,但至今仍未偿还。因我丈夫现已去世,我与我的孩子需要资金维持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占学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年利率6%计息)。被告张占学未到庭亦未提交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刘桂玉的丈夫代XX为被告张占学打工。截止到2013年1月26日,被告张占学欠代XX工资款15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现代XX已去世,被告张占学仍未给付工资款。2016年1月8日,原告刘桂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占学给付工资款15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年利率6%计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欠条;2、原告刘桂玉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张占学欠代XX工资款1500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占学依法应当给付代XX工资款1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应自被告张占学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息。因代金存已去世,故其妻子原告刘桂玉主张由被告张占学向其给付拖欠的工资款,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桂玉工资款1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工资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张占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学金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