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李亚琼与越美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琼,越美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琼,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越美萍,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李亚琼因与被上诉人越美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亚琼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亚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亚琼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审 判 员 孙振刚代理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