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拉麻赞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16号罪犯马拉麻赞,男,1991年3月1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甘刑一终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获积分3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拉麻赞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