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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牛磊磊与张绍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磊,张某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2号原告牛某磊。委托代理人蒋泽龙,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巍。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泽龙,被告张某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二手车,车牌号为粤B×××××,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定金单。当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居住证,而是让原告先行支付定金,等收到定金后被告才提出办理车辆过户需要深圳市居住证,后因居住证的问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提出可以托关系帮原告办理居住证,但至今未办理成功。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二手车经销商,明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居住证,在收取定金时却故意不进行审核,而是在收取定金后再以原告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恶意侵占他人款项,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因居住证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退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不存在被告未告知原告过户需要居住证及被告哄骗原告交纳定金的事实;原告称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也不是事实,原告给被告打过四五次电话,只是说要延期提车,没有说要退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二手车,车牌号为粤B×××××,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0000249的定金单。因原告没有深圳市居住证,故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定金单、交易小票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原告作为二手车的买方,应当对车辆过户相关政策有所了解,本案中,原告因未能取得深圳市居住证而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致使被告无法向原告无法交付车辆。因原告的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故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定金。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牛某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