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武俊明申请杨翠兰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俊明,杨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武俊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奥林新城**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杨翠兰,女,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崇礼区西湾子镇凯龙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武俊明申请杨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3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杨翠兰应支付申请人武俊明案款52980元。现因申请人武俊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33执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