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丽春与林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春,林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春,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美英,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春与被执行人林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