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民申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玉柱,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8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柱,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朱军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玉柱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玉柱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评估时间为2009年9月12日,丰华公司取得丰华园小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9年9月23日,说明丰华公司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前已伪造了评估报告,丰华公司使用伪造的评估报告与刘玉柱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原审认定协议有效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09年9月23日,丰华公司因开发建设丰华园小区,周口市规划管理局为其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9年9月12日至10月26日期间内,周口正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丰华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作为涉案房屋拆迁估价时点,对刘玉柱的房屋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FHY24号《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由此看出,该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在丰华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作出的,刘玉柱主张评估报告是丰华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前伪造的依据不足。2014年1月14日,丰华公司使用上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总价与刘玉柱及家人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刘玉柱及家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并按指印,说明刘玉柱及家人对协议中的约定内容均予认可。因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审认定协议有效并无不当。综上,刘玉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