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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高忠和诉郭永亮、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和,郭永亮,卢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95号原告高忠和,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范影,系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亮,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卢丹,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高忠和与被告郭永亮、被告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忠和称:2014年6月1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此款一直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郭永亮、被告卢丹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高忠和不能提供被告郭永亮、被告卢丹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郭永亮、被告卢丹的居住地,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高忠和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忠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给原告高忠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金 雳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