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黄良珍、黄胜基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良珍,黄胜基,吴庚凤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特45号申请人:黄良珍,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显文,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娜儿,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胜基,男,汉族,1950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被申请人:吴庚凤,女,汉族,1952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仁化县。申请人黄良珍请求确定黄馨瑶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良珍称,2015年11月12日,黄小霞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者黄小霞在未婚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3日生育一女黄馨瑶,且无人知晓黄馨瑶的生父为何人,黄小霞去世后也无人前来自认系黄馨瑶生父。因黄馨瑶年仅一岁多,仍属于未成年人,经已故黄小霞户籍所在的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两被申请人成为黄馨瑶的监护人。两被申请人分别系1950年7月和1952年8月生,××,已到退休年龄,除了领取微薄的养老金并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在生活上和经济上皆没有能力监护黄馨瑶。被申请人黄胜基患有急性脑梗死、高尿酸血症、××症,时常会出现头晕、头痛,四肢乏力,精神欠佳的情形。被申请人吴庚凤曾于2007年10月1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导致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治疗后仍遗留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外,被申请人吴庚凤曾于2012年7月16日做过左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大隐静脉抽剥术+左腘窝囊肿切除手术,现已无监护能力。申请人黄良珍系死者黄小霞的姐姐,黄馨瑶系申请人的外甥女,作为黄馨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黄馨瑶的监护人,认为比两被申请人更有利于黄馨瑶的健康成长。申请人黄良珍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系深圳市南山区育才教育集团第三幼儿园的员工,收入稳定,平均月收入为10000元至12000元左右。同时,原告在珠海也拥有房产,座落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阳路399号万科城市花园10栋1104房。申请人丈夫刘伟在经济上相对富裕,是珠海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收入稳定,平均月收入为20000元。申请人丈夫刘伟也同意抚养黄馨瑶,且现实生活中,黄馨瑶从出生至今也是和申请人丈夫刘伟一起生活的。刘伟时常照料着黄馨瑶的起居生活,对其自身情况非常熟悉。在黄小霞去世之后,申请人丈夫刘伟与黄馨瑶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申请人及丈夫刘伟疼爱并自愿担任黄馨瑶的监护人,以申请人及其丈夫刘伟的经济实力,将会给黄馨瑶提供优良的生活和成长环境。综上所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两被申请人黄胜基、吴庚凤作为黄馨瑶的监护人不利于黄馨瑶的健康成长,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重新指定申请人作为黄馨瑶的监护人。申请人黄良珍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黄小霞身份证及户口本;2.询问笔录;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验葬证、殡仪馆服务委托书及票据;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出生医学证明;6.黄胜基、吴庚凤身份证及户口本、公证书、证明;7.黄胜基的病历;8.吴庚凤的病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9.吴庚凤的养老金流水;10.指定通知书;11.黄良珍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及社保记录;12.证明及不动产权登记表;13.刘伟、黄良珍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14.承诺书;15.刘伟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被申请人黄胜基、吴庚凤称自己已经年迈,身体不好,没有能力再担任黄馨瑶的监护人,均同意由黄良珍作为黄馨瑶的监护人。本院查明,黄胜基、吴庚凤是黄良珍及黄小霞的父母。2014年4月23日,黄小霞在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取名黄馨瑶。黄小霞因呼吸循环衰竭于2015年11月12日死亡,生前没有婚姻记录,黄胜基、吴庚凤及黄良珍均表示不清楚黄馨瑶的父亲是谁。黄小霞死亡后,黄馨瑶由黄良珍及丈夫刘伟以及黄胜基、吴庚凤夫妇共同照顾。2016年3月24日,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黄胜基、吴庚凤为黄馨瑶的监护人。另查,黄胜基出生于1950年7月21日,现已年满65周岁,吴庚凤出生于1952年8月19日,现已年满63周岁。申请人黄良珍称黄胜基、吴庚凤已年迈且××,除了微薄的养老金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不适合担任黄馨瑶的监护人。黄胜基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双侧颈动脉球部斑块形成。吴庚凤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27日在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腘窝囊肿,左下肢静脉曲张、××。吴庚凤还曾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治疗后仍遗留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经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黄良珍出生于1973年10月5日,据黄良珍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就职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育才教育集团第三幼儿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黄良珍的丈夫刘伟出生于1974年9月24日,在珠海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黄良珍与刘伟育有一子刘钰琦,现已年满十八周岁。黄良珍向本院提交一份刘伟出具的《承诺书》,刘伟在《承诺书》中对黄良珍请求担任黄馨瑶的监护人表示支持,同意抚养黄馨瑶。本院认为,黄馨瑶的母亲黄小霞已经死亡,黄小霞生前没有婚姻记录,其家人亦不清楚黄馨瑶生父的情况,黄馨瑶尚未成年,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黄胜基、吴庚凤为黄馨瑶的监护人,但黄胜基、吴庚凤均年事已高,××,申请人黄良珍作为黄馨瑶的姨母,自愿申请担任黄馨瑶的监护人。经审查,黄良珍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黄良珍的配偶对其申请担任黄馨瑶的监护人亦表示支持,可以为黄馨瑶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条件,本院认为,相较于黄胜基、吴庚凤,由黄良珍作为黄馨瑶的监护人将更有利于黄馨瑶的成长,故对黄良珍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黄馨瑶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黄良珍为黄馨瑶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