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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51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