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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王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五寨县砚城镇卫生院领取的工资每月3313元直至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