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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保德与王春艳、贾建华、裴小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保德,王春艳,贾建华,裴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财保50号申请人王保德,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春艳,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贾建华,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裴小勇,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保德以被申请人王春艳未能归还其借款6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贾建华与被申请人王春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裴小勇系担保人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春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被申请人贾建华、被申请人裴小勇在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合计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春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的工资、被申请人贾建华、被申请人裴小勇在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在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王保德位于运城市空港新区雪花南路7号国际风情街11幢11213号、房权证运(港)字第000098**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