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74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阿勒泰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