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刘红与毛善源、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毛善源,徐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568号原告刘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伟成,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善源,居民。被告徐青,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志勇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