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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义廷与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廷,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1416号原告:张义廷,男,1952年3月2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谢飞,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曦,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法定代表人:高登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义廷诉被告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双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廷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飞、刘曦,被告双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继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义廷诉称:1982年张义廷到双龙公司(原淮北矿务局张庄煤矿)上班,1983年11月24日张义廷夜间在井下作业时,一根支撑柱自矿顶脱落砸中张义廷,矿顶的矸子石落下把张义廷埋住,张义廷在医院抢救治疗后回家养伤。1988年双龙公司与张义廷解除了劳动合同,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欠发八个月工资。张义廷在工作期间,双龙公司未给缴纳社保,也未做工伤认定。张义廷因此次工伤事故,身体严重受损,2003年被残联认定为肢体二级××,并制发了××证。张义廷伤后用药,均为自己负担,给其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张义廷及家属多次要求双龙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均被拒绝。张义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35780元、工伤期间护理费64560元,合计500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龙公司辩称:一、张义廷所诉部分事实不属实,双龙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双龙公司于2004年9月22日成立的,1988年不可能与张义廷解除劳动合同;二、张义廷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张义廷诉称,1988年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欠发八个月工资,从此时起张义廷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未提起劳动仲裁,2003年张义廷认定为二级伤残时亦未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12月18日其提起劳动仲裁,已远超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三、张义廷的诉求无事实依据。1、张义廷提供的1983年11月24日的病历复印件显示,最后诊断为: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此诊断可知,张义廷当时伤情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后张义廷亦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2、张义廷提供的2003年残联制作的××证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残联不是法定的工伤鉴定机构,无相应资格,张义廷1983年发生的工伤,2003年被残联评残,不排除其自身体质变化等因素造成的,无法证明与二十年前的工伤具有因果关系;3、双龙公司无义务支付张义廷工资,张义廷1988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再提供劳动,双龙公司2004年成立,无义务支付张义廷工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82年张义廷以农民轮换工身份被招用到原淮北矿务局张庄煤矿工作,1983年11月24日,张义廷在井下作业时,因煤车撞倒铁架而被砸伤头部,随之顶棚倒塌埋没双下肢,后张义廷被送到淮北矿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主要诊断为:煤埋伤,1983年12月7日出院,住院13天,出院意见为:建议休息二周。张庄煤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安排人员参与护理。1987年因合同期满,张义廷被张庄煤矿辞退回原籍务农。2003年8月张义廷向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03年8月7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03)劳裁字第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2007年4月2日张义廷因工伤待遇事宜再次向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07年4月5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07)淮劳裁字第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2月18日张义廷向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日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5)杜劳人仲不字第0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双龙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2日。2003年2月24日淮北市××人联合会给张义廷制发二级××证书。以上事实有张义廷住院病历、仲裁申请书、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张义廷1983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1987年因合同期满张义廷被张庄煤矿辞退回原籍务农,张义廷2015年12月向本院起诉,已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张义廷诉求双龙公司给付工资及护理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义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义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清河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