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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390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利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