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390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利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