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2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