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与被告徐超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徐超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307号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经营者:董茂明委托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与被告徐超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经营者董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