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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杰泉与陈亚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泉,陈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杨杰泉,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南部县。被执行人:陈亚安,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杰泉与被执行人陈亚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亚安应赔偿2448.65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化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委托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限期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