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XX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667号罪犯XX江,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2)金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04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2007年5月22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XX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综合罪犯XX江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情况考虑,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江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