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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XX;廖XX;樊XX不当得利纠纷2016民初153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廖XX,樊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33号原告张XX,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廖XX,住。被告樊XX,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廖XX、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与被告XX、樊XX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