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诉被告巫得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巫得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208号原告张生,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得水,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诉被告巫得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生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