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四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黄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赵四秀,黄红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中北路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一楼。负责人张强刚,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鹤,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乐,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四秀,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雷四文,岳阳市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红斌,务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四秀、黄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赵四秀达成和解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四秀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7万元,上述款项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三、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