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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许成明与张礼、方启文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礼,许成明,方启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礼,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怀生,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成明,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启文,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再审申请人张礼因与被申请人许成明、一审被告方启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重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礼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张礼提供的一份新证据;即2015年5月20日黄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2010年5月8日张礼是在受到许成明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及出具收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黄铺派出所2015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张礼到黄铺派出所反映过其与许成明因建房发生纠纷,并不能证明张礼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及出具收条。故张礼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基于张礼、许成明的协议约定,以及张礼、许成明均支付了部门建房费用的事实,所建房屋中间用砖墙隔开,双方各自独立居住使用等事实,认定许成明居住使用的房屋归其所有,并无不当。综上,张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