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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和被申请执行人杨永生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前郭县国土资源局,杨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21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执行人:杨永生2015年10月22日,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50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哈拉毛都镇后蒙村土地288.1平方米建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8.1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水田地上新建的271.2平方米建筑物,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因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5053-1”号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前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0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0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丽审判员 沈凤民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