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3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