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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3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