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沁源县晟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小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沁源县晟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源县晟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沁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沁源县晟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小兵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57464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温 瑞人民陪审员 针云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