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武晓霞、武江等人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祝晓伟,行长。被执行人武晓霞,女,1990年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武晓霞、武江等人借款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