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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黄丽明、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黄丽明,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第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杨展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丽明。被执行人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茂新,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丽明、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青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