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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峰玲与王家湛、范路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峰玲,王家湛,范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蒋峰玲,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王家湛,男,194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范路玲,女,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蒋峰岭与被申请人王家湛、范路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宝证执行字第35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70,68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共计49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家湛、范路玲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故该房屋目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工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宜山路支行等多个银行开户,本院现已冻结上述账户,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余额。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蒋峰岭与被执行人王家湛、范路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徐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