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黄菲菲、李凤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黄菲菲,李凤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XXX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黄菲菲,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李凤仙,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佟凤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黄菲菲、李凤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