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750号原告王××。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58123303Y。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法务。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360480XM。负责人郑伊翔,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