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王乐孙、李丽秀、黄国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乐孙,李丽秀,黄国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被执行人王乐孙。被执行人李丽秀。被执行人黄国树。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王乐孙、李丽秀、黄国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豪审判员 陈 霖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