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力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马槐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力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马槐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1106号原告:中山市力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区惠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幼菊,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周重。被告:马槐远,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518。原告中山市力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股份公司”)、马槐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撤回对马槐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区惠昌以及委托代理人张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拓公司诉称: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与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花卉公司”)签订了《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绿化施工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四季青花卉公司将珠海中铁诺德国际花园二期绿化工程项目交给原告承包,工程预算造价为349228元,在原告进场灌木种完付60%工程款,地苗种完付20%工程款,并指定了项目现场监理人为孙务初先生,被告在《施工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处盖章,马槐远作为“委托代表”及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签名确认。《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9日及2015年12月11日,分别将价值为67900元、135820元及79200元(共计282920元)的苗木运到施工现场,经孙务初先生签名确认后种植完毕。在依约完成相应工程量后,原告即多次与马槐远沟通,要求四季青花卉公司依约支付第一期2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马槐远也满口应允,但至今仍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而且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冒然叫其他的施工队进场施工,单方终止了施工工程合同的履行。在向贵院起诉前,原告已委托律师先后于2016年1月19日及2016年1月21日分两次向四季青花卉公司邮寄《律师函》,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悉数收到上述《律师函》后,至今仍未与原告联系,也未主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来,原告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平台查询才得知,四季青花卉公司的名称已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变更为四季青股份公司,其他商事登记信息也相应作了变更。原告认为,四季青花卉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四季青花卉公司依《施工工程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均由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承接,而且签订《施工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今,原告已依约完成相应的工程量,但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却一直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甚至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叫其他的施工队进场施工,单方终止了《施工工程合同》的履行,显然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除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920元外,还须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马槐远作为“委托代表”及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该项目的施工场地在珠海市香××区××大道西珠海诺德国际花园内,也即是说《施工工程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珠海市××××区,因此,贵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力拓公司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签订的《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绿化施工过程合同》;二、依法判决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92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3.64元(其中:1、以工程款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从2015年12月15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1日止为48天,违约金为1144.11元;2、以工程款8292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从2016年1月29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1日止为4天,违约金为39.53元;均要求计至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支付完全部款项时止)。以上二、三项合计284103.64元。四、依法判决被告马槐远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原告力拓公司撤回对马槐远的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绿化施工过程合同》;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92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21.16元(其中:1、以工程款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从2015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1日止为48天,违约金为1110.28元;2、以工程款8292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从2016年1月31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1日止为1天,违约金为9.88元;均要求计至被告一支付完全部款项时止)。以上二、三项合计283940.16元。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原告力拓公司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变更登记信息;2、《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绿化施工工程合同》;3、《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景观工程绿化报价清单》;4、《证明》;5、《送货单》;6、短信往来记录;7、微信往来记录;8、施工现场图;9、律师函及快递单回执;10、快递送达信息;11、现场种植苗木照片。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在法定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以原告为承包方(乙方)、四季青花卉公司为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绿化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四季青花卉公司将珠海中铁诺德国际花园二期绿化工程项目交给原告承包;承包方式为由原告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工程开工期以四季青花卉公司的开工通知单、原告确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第三条约定,1、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349228元;2、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签订合同后,进场灌木种完付60%工程款,地苗种完付20%;3、完工三个养护期过后全部付清剩余的20%。第四条约定,1、原告以双方确认绿化清单施工,如果出现变动更改,多增加部分按增加部分来结算,减少部分按减少部分结算;2、四季青花卉公司必须指定监理人孙务初对进场苗木现场验收,点数确认后,由原告再施工。第八条约定,合同全部施工图纸和苗木清单报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落款处,四季青花卉公司由委托代表马槐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原告由法定代表人区惠昌签名并加盖公章。合同附件中,打印的《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景观工程—绿化报价清单》显示乔木数量和单价,合计总价为264767元。其中,银海枣A单价6200元、双杆香樟A单价30700元、古桂鸡蛋花A单价42000元、黄花鸡蛋花C单价3300元、丛生香柚A单价13200元,红蒲桃A单价13000元、大叶紫薇A单价840元、丛生香柚B单价5400元、杨梅A单价8800元,红梅B单价6800元等等。另手写苗木清单合计总价为84461元。同日,四季青花卉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力拓公司负责供苗木到珠海诺德国际花园二期,经双方同意由四季青花卉公司委派珠海中铁诺德花园监理人孙务初负责点收和验收苗木进场。原告举证3张送货单显示,原告就上述工程项目分别向四季青花卉公司送货,于2015年11月26日送乔木银海枣(净杆高450)6株、单价6200元,乔木双杆香樟1株、单价30700元,合计总价67900元(单号1106241);于2015年12月9日送古桂鸡蛋花(A)2株、单价42000元,黄花鸡蛋花(C)3株、单价3300元,丛生香柚(A)2株、单价13200元,红蒲桃(A)1株、单价13000元,大叶紫薇(A)3株、单价840元,总价合计135820元(单号1106242);于2015年12月11日送丛生香柚(B)7株、单价5400元,红花鸡蛋花(B)1株、单价13000元,杨梅(A)1株、单价8800元,红梅(B)2株、单价6800元,大福木棉1株、单价6000元,合计总价79200元(单号1106244),上述三张送货单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均有“孙务初”的签名。同时,原告根据本院要求提交上述乔木2016年4月种植于工程项目现场的照片,显示乔木生长状况良好,无异常。原告举证与马槐远的微信记录显示,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马槐远发微信称:“马总,麻烦你帮手先安排20万树苗款,好让大家安心抓紧时间完成工作,这次我只相信你一人,才有信心做下去,日后需要到这位大哥,我尽力尽心争取共赢。”马槐远回复称:“我要周三前(原告主张为2015年12月16日)能给你办好,因为上次咱们说的乔灌木种完我支付您60%,所以我让财务安排的就是周二打过来的,这样吧你把卡号给我,我明天给财务说一下,然后给你电话。”原告将其法定代表人区惠昌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横栏分行、卡号后四位为5173的账户告知马槐远。马槐远于2015年12月31日复制回复一条建设银行短信息,显示“区惠昌您好,我行已受理陆民权向您中国农业银行后四位5173账号汇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请以实际资金到账情况为准,附言为转给马总的树苗钱”。原告称未收到该笔200000元工程款转账。2016年1月1日,马槐远通知原告:“手机没电了,过了元旦带上发票(税金我出)到公司取支票。”2016年1月4日,原告问马槐远“你欠我的钱究竟给不给?”马槐远称:“我在办事,你们的苗木款,我的项目经理和财务会和你联系,你等他们电话。”2016年1月19日,原告委托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季青花卉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声称四季青花卉公司及马槐远在未提前知会原告的情况下,冒然叫其他施工队进场施工,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要求四季青花卉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三天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920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和1月21日两次向被告邮寄上述《律师函》,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予理会。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并向被告追偿工程款和违约金,被告未应诉,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另查明:四季青花卉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更名为本案被告,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变更。本院认为:被告四季青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以原告力拓公司的举证和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和四季青花卉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被告作为四季青花卉公司变更后的主体,在法律上承担四季青花卉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举证的3张送货单和乔木现场种植照片显示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前依约进场并种植总价282920元乔木,至2016年4月已种植的乔木长势良好。虽然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被告在进场灌木种完付原告60%,但是原告与被告签约代表马槐远的微信显示,经原告多次催促,马槐远承诺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但被告或马槐远迟迟未能兑现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原告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其提供的微信证明被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原告称准备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现现场有其他施工队施工,以《律师函》方式通知被告,并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收到上述《律师函》以及本案应诉资料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亦未积极处理本案纠纷,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8292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虽然马槐远在微信中承诺付款时间,但是被告对马槐远的授权范围并不明确,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至,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工程款282920元为本金,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签订的《诺德国际花园展示区二期绿化施工工程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力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2920元;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力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工程款人民币28292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8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悦朱梦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