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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海武与马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武,马林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952号原告:马海武,男,1969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马林孝,男,197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武与被告马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武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马海武负担。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