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海武与马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武,马林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952号原告:马海武,男,1969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马林孝,男,197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武与被告马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武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马海武负担。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